规定企业几年无收入?
谢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最高法执行改革决定”)第一条明确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将其银行账户的存款或等值货币财产划拨至法院指定账户”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之一。 所以理论上讲,在无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只要公司资产大于负债,不管有没有收入,都不能直接认定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而承担连带责任。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造成公司损失,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法且具有重大过错;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与公司的债务之间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程序、内容违法并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无效,并要求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书面通知债权人或者未及时告知债权人有关情况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股东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赔偿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