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限制股东人数?
因为中国的法律是采用法人独资的形式,也就是说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公司(注:这里假设国家作为特殊的法人主体不计算在内)。这就使得每一个股东所拥有的公司的数量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一些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可能会设立多个公司,进而导致自己成为“有家难回”的境地 比如一个自然人成立了3家公司,每家注册资本100万,三个公司各有一个债权人,每个债权人都同时起诉他,那么他就可能破产了三次。
当然这里的三个公司可能实际上属于同一个老板、同一个控制下的公司,但是法律上它们是完全独立的。这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法人人格否认”。 所以股东人数的多少其实取决于两个因素:第一是该股东的承受能力;第二是该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的个数。前者取决于该股东的资金实力和意愿,后者则取决于注册公司的难易程度,以及各个公司之间是否有实质性的业务往来等问题。
如果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或者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上述问题就都不是问题;反之则会比较麻烦,甚至可能导致股东无法成立公司或者被认定财产混同从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