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人-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 小明是北京一家银行的员工,2019年7月,工资、薪金收入4800元; 社保公积金等等专项扣除3600元; 房租1500元,孩子教育费用1000元; 年终奖50000元。 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4800-5000-3600-1000=-500(元) 也就是说小明在2019年7月没有应纳税款! 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此税法允许将当月取得的工资减去“起征点”5000元以及“三险一金”等专项扣之后,余额按照以下标准来定税。(这里假设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了) 1、如果税前工资超过8000元,则超过部分按3%征税。也就是(8000-5000)*3%=100元。
2、如果税前工资超过4000元但不超过8000元,则超过部分税率为10%。即(8000-5000)*10%=300元。
3、如果税前工资大于4000元但不超过1万元,则超过部分税率为15%。即(10000-5000)*0.15=600元。
……以此类推。 所以综合起来看,小明7月份共纳税100+300+600=1000元。 这个1000元的税额里面,有500元是被预扣的,年底汇算清缴时要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