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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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人-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一个例子说明一下: 小明是北京一家银行的员工,2019年7月,工资、薪金收入4800元; 社保公积金等等专项扣除3600元; 房租1500元,孩子教育费用1000元; 年终奖50000元。 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4800-5000-3600-1000=-500(元) 也就是说小明在2019年7月没有应纳税款! 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因此税法允许将当月取得的工资减去“起征点”5000元以及“三险一金”等专项扣之后,余额按照以下标准来定税。(这里假设没有其他可扣除项目了) 1、如果税前工资超过8000元,则超过部分按3%征税。也就是(8000-5000)*3%=100元。

2、如果税前工资超过4000元但不超过8000元,则超过部分税率为10%。即(8000-5000)*10%=300元。

3、如果税前工资大于4000元但不超过1万元,则超过部分税率为15%。即(10000-5000)*0.15=600元。

……以此类推。 所以综合起来看,小明7月份共纳税100+300+600=1000元。 这个1000元的税额里面,有500元是被预扣的,年底汇算清缴时要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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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注意: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元的工资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修改后的新个税法,个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月,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的幅度)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应缴纳的税=(工资-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x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后)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3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10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20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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