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优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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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上有传言,说是国内要推出一款和多利一样功能的“个人破产”程序,让我看看有没有法律条文啥的… 搜索结果没有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但是找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我点进去查看了一下,这个《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19年5月获得通过,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该《条例》规定,在深圳特区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破产,并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债务人的特别规定,包括免除未清偿债务等。

根据该《条例》,个人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一)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三)被申请人身份特定,仅限于自然人。 而对于哪些人可以成为债务人,《上海高院有关试行意见》明确了四类主体:

(一)自然人;

(二)非法人组织;

(三)公司法人;

(四)政府及其部门等。 其中对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债务人的限制与豁免的规定如下: 对债务人有列明情形的,裁定豁免债务。主要包括:(一)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无力清偿;(二)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债务产生时具备清偿能力而未及时清偿;

(三)企业法人因特许经营许可或其他法定义务不能履行而形成的债务;

(四)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合理情形。 对于不列明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豁免。主要有: (一)债务人财产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二)债务人具有本条规定之情形,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但具有偿还能力的;

(三)被执行人为企业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这些银行存款不足偿付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

(四)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其股权无实物形态并且无法进行市场评估,而该公司其他股东名下的股权价值较高,且其他股东的股权足以抵偿被执行人的相应债务。

肖颖莲肖颖莲优质答主

多利优先基金,即优先股投资基金,多利优先基金将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相结合,并加以革新,为解决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流动性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首先,多利优先基金实现了我国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工具形态上进一步的创新和突破。由于目前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标的资产与申购和赎回资金的期限严重不匹配,投资组合很难得到有效的流动性管理。而多利优先基金一方面能够避免封闭式基金封闭期的期限过长、到期兑现麻烦的不足,另一方面能够解决开放式基金由于期限错配等原因导致的流动性管理问题。

其次,多利优先基金可以更好地实现收益性与流动性的结合。一般而言,投资者若追求高收益,则较难兼顾流动性。而多利优先基金通过契约约束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使投资者在追求投资产品高收益的同时,可以兼顾到资金的流动性。

第三,多利优先基金首次将优先股的概念应用于基金,从而形成了具有优先收益分配权的优先受益人和具有优先赎回权的普通受益人。这样的创新既兼顾了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需求,又通过权利的交叉分配在投资者之间建立了风险共担机制。

综上,多利优先基金在工具形态以及基金结构上进行了创新和突破,为开放式基金及短期理财型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了可行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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