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是如何避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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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前,被投资企业以分红的形式将资金返回给股东(投资人)时,股东(投资人)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注册在税收优惠地区的公司可以作为新成立的独立公司直接接受被投资企业的股息分配,这样,作为新公司的股东(投资者)就可以少缴纳甚至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分红的10%作为股息缴纳20%的所得税,剩下的90%作为红利免征个税)。

投资后,股东(投资公司)取得分红时,需要交纳30%的企业所得税; 同样,如果被投资方将利润再投入做投资,享受新的税收政策,即“先交后返、多交多得”。 具体来讲就是根据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居民企业应税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也就是说,被投资企业当年经营成果为亏损时,虽然分红时不必交所得税,但投资方作为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取得的分红还是要依法缴纳20%的所得税。

而如果被投资企业是盈利的,除了分红时需要依法纳税外,当企业再投资的时候,还可以将之前经营的盈利部分作为一个单独的公司进行投资,投资后将获得的收益再次分配时,既减少了整体税负,又有效地避免了分红当天一次性缴税可能带来的问题。 但这样的方法也有局限性,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才能运用这种节税手法: ①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②被投资企业属于生产或经营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③被投资企业已建立完整的财务制度;④被投资企业可在经营当期或盈余年度内以发放现金方式给予股东(投资者)股利分配;⑤被投资企业有盈余并进行了分配;⑥股东(投资者)获取股利分配后,用于企业生产性建设投资的金额不低于获取的股利和利息总额。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缴该部分所得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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