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份如何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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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可见,首先,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在程序上有一定的要求;其次,其他股东在收到股东书面通知后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出让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最终是否买受该部分股权,决定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同时,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股东之间相互了解、信任)与资合性(股东间利益一致)的特点,为稳定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避免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分歧影响公司的运作,减少投资的风险,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原则上不允许股东单方终止其与公司之间的出资关系。股东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才能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实践中我们建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当股东不愿继续投资而又想保持退出的灵活性时,可以考虑先转让部分股权,再退伙,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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