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信托代扣哪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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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首批试点的16家担保机构之一,渤海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渤海担保)为4家企业提供了44.3亿元的贷款担保。然而,按照渤海信托的说法,这4家公司根本就没有找过他们贷款,所谓的贷款都是渤海担保自作主张从个人账户代扣的。

对此,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上述4家企业与渤海信托并未形成借贷关系,渤海担保在未经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强行从企业成员个人账户中扣款44.3亿元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除了此次事件外,近些年来,由渤海担保与渤海信托“扯皮”引发的诉讼案还不少。而相关法院的判决显然也没有阻止渤海担保擅自扣款的脚步。

根据判决书内容,被渤海担保代偿贷款的4家企业分别是:辽宁万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万通电缆)、辽宁北新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北新新材)、辽宁丹银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丹银金属)和沈阳辉山乳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辉山奶粉)。这4家企业分别于2013年3月和7月与渤海担保签署过《委托担保协议》,由渤海担保为其4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8.5亿元、16亿元、12亿元、9.8亿元,计46.3亿元;期限2年。

协议约定,企业按年向渤海担保支付15%的担保费,并将贷款本息存入贷款银行指定账户,由银行代扣划回贷款本息。同时,企业还应按贷款本金5%的比例向渤海担保存入履约保证金,贷款期间如企业逾期还款,还应按所逾期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渤海担保支付违约金。

截至2013年9月26日,这4家企业按照约定将46.3亿元贷款转入了贷款银行指定账户。但自2013年12月2日起,该46.3亿元被渤海担保从企业主个人的账户中划走。就此,上述企业遂将渤海担保和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此次判决做出后,2016年5月中旬,渤海担保在官网发布声明称,判决结果严重违反法律和事实,其将进一步向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司合法权益。

对于此种“既判不离”之矛盾现象,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聪聪表示,实践中,原、被告双方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达成调解协议,而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此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达成的是附条件的民事调解协议,一旦条件成就,权利人的权利将得到有效救济,原仲裁书的内容也将失去执行效力,仲裁庭无需发出纠正原先错误决定的通知,撤销仲裁裁定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如果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了字,又提出实体权利异议,那么,一旦调解书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则需要重新进行实体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蒲坚指出,此类案件中的代偿款,本质上是担保公司代企业向贷款银行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代偿款的归属确定原则”,代偿款应认定为企业的债务。

值得一提的是,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因代偿问题,渤海担保涉及诉讼纠纷高达500余起。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担保在审及执行案件总计600余起,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加之案件审理、执行周期较长,该项目形成的预计损失巨大。”2017年7月13日,在渤海担保发布的2016年业绩报告中,其称2016年末,公司平均在审及执行案件125起,相对于2015年,在审及执行案件数量大幅度下降,因为部分重要案件在2016年终审或执行终结。

但截至记者今日发稿,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仍可查到近50篇描述与渤海担保相关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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