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用保险贷款坑人吗?
中国平安利用其自身的保险,作为贷款质押物向申请者提供贷款,申请者取得贷款后按约定向中国平安还本付息,这种业务中国平安叫它“保单贷”。
保单贷实际上是被保险人以保单的保险金额做抵押,向保险人取得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被保险人取得贷款后需按约定还本付息,如果被保险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其能获得的保险金为保险金额减去贷款本金、利息等之后的余额。保单贷属于保单的权益,是保单的融资功能的体现,是保险在一定条件下以融通资金的方式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保单贷款都是保险产品的标准附加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中国平安的保单贷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制度安排上不相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保单贷款的贷款来源是保险公司,中国平安的保单贷来源并不是其本身,而是平安银行,并且平安集团本身并不从事贷款业务,所有的贷款业务都是由平安银行提供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非银行 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属于禁止行为,尽管有除外规定,但除外规定的内容法律并未规定,从《商业银行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立法者是希望将银行的活动严格界定在银行本身,防止银行的业务范围无限扩大,防止银行将大量的资金投向高风险的地方,同时也为了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平安集团并非银行本身,而是从事保险业务、投资业务,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前述规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尽管从保单贷来看,银行并没有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而是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但其本质是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保险作为投资品的本质决定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除了合同之债之外,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保险人通过保险产品向保险人缴费实质上就是向某投资项目投资,所以被保险人实质上就是投资者和债权人,在某种程度而言,被保险人的债权就相当于对保险人的债权,因此将银行视为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看待更符合实际。平安的做法有悖于立法本意,有逃避监管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