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记到什么科目?
委托贷款应记“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科目。
支付(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将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属于委托贷款。
发放委托贷款时,应按实际委托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收到受托方转来的利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