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溢价归谁?
在现有证券市场条件下,公司上市过程中产生的发行溢价主要归属为下列四类主体: (1)所属企业集团的股东; (2)作为财务投资者的社会公众; (3)参与承销的券商等中介机构; (4)政府财政。
对于属于上述第(1)类主体的集团股东而言,所持股份的溢价部分属于其贡献给企业的资本金,由于这些股份在企业改制时就已经确认过,因此无需另行计算;而对于其他三类主体来说,则必须通过会计处理将其体现在财务报表中。下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影响 对于集团公司来说,所拥有的资产的增值大部分来源于下属上市公司股价的上升所带来的收益,而该部分收益最终会在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上得以反映。具体表现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下增加一个“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来进行核算,同时在利润表中增加一个与转让相关费用的扣除项目。 二、对作为财务投资者公众股东的影响 在现行制度下,一般需要通过“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倒挤来计算公众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如果最终能够实现盈利,则直接增加未分配利润;否则,先冲减已亏损的年度盈余,然后再倒挤增加投资损益。 三、对中介机构的影响 目前在中国,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过程的机构主要有主承销商、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评估师事务所等等。除律师事务所以外,其余三个行业都有可能因发行失败而发生费用冲减的情况。不过,考虑到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一项持续性服务,应将其费用计入成本,并在相应期间内逐步确认收入。 四、政府的会计处理 目前,国家对上市的培育、辅导、推荐、监管等工作均采用财政拨款的方式,并无一例外的将这项资金支出列入了政府的预算。同时,财政部还明确规定,对证券交易场所的补贴应由有关部门申报后,由中央财政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