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为什么纳税?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自主决定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既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具有商业保险的性质,兼具养老保险和财务规划两种功能。其特点可归纳为六个方面:法定性、强制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储蓄和投资属性;待遇确定和给付货币性质;收入再分配功能;社会和经济效应;政策导向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扣除的项目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直接对政府的捐赠。 所以,企业年金虽然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的费用,但根据上述规定,属于企业的必要支出,应当作为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企业年金通常被当作工资薪金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部分实行总分公司体制的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核算单位,其实际计提并缴纳的年金费可能通过“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直接归集到总公司,并在汇算清缴时由总公司统一申报缴纳。这种处置方式是否正确,有待商榷。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个人所得包括11类,其中第(八)项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为员工缴存的年金费应作为员工个人的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但实践中,由于企业年金具有强制性和养老保障功能,税收政策也较为模糊,因此存在较多争议。有观点认为应该作为免税项目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征税。我们认为,基于当前政策和立法框架,企业年金作为企业的合理支出应予征税,但对特定情形下的职工个人取得的年金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