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算商誉吗?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为实现某一具体目的(如取得某项资产)而进行的企业合并;另一种则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如扩大规模、实现优势互补等)所实施的企业合并。前者被称为“交易性企业合并”,后者被称为“非交易性企业合并”。 在会计处理上,交易性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在合并前是独立的实体,其财产分开计算并各有自己的账簿和记录,各方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可以直接加以确定,并在合并后作为新的单一组织整体的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反映——也就是说,这种形式的合并不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造成任何影响,因而不存在所谓的“商誉”问题。
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合并都是交易性的。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他们进行企业合并并不是为了获取某项特定的资产,而是出于多方面考虑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参与合并的各实体的账簿及记录的财产并不重合并后新组织的总账,但各实物主体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划分或难以划分成本的经济资源,这些经济资源的共同消耗带来了营业收入和利润,从而构成了企业合并中的“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