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投资企业怎么填写?
在填调查问卷时,碰到一个困惑很久的问题。 境外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目前处于办理营业执照阶段。 在填写“境内投资公司”一栏时,由于该主体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所以无法输入名称,也尝试过不填写,但问卷提交不了。 是否必须要有这个主体呢?如果有的话该如何处理?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一般建议填报具有相应实力和履行能力并愿意承担相关义务的境内机构作为外设公司的境内股东(投资人);也可以填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或普通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作为其境内股东(投资人)。 但问题在于,无论选择哪种形式的境内主体,都需要先完成该境内主体的工商注册才能继续后续步骤,而由于是外商独资项目,又涉及外资审批问题,整个流程相当繁琐。
另外,考虑到今后申报进出口关税等问题可能也需要提供该境内机构的资料,因此这个问题还是得解决。 在查阅了多份资料后,找到如下解决方案: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无论采用何种方案,最终都需要取得境外投资备案证书(商务部批复文件)方能继续下一步操作。
其次,无论是以何者作为外设公司的境内股东(投资人),在提交申请表至业务审批机关受理之前,应先由该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一份章程规定以外的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外汇及税务的责任划分,以及境外投资所得利润(收入)的分配比例等。 接下来,无论采用以上两种方案的哪一种,均须按照外经委规定的格式填写《境外投资项目意向书》(复印件),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方案一:新设一个境内执行主体——即在新设的外商独资企业之外再成立一个内资企业,该内资企业作为该外商独资企业的境内执行主体。
方案二:原设境内执行主体——即在原有内资企业的基础上进行更名或者新设分支机构,将原来的经营范围增加适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