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不得超过几年?
一、规定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发〔2005〕34号)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可以根据投资管理情况以及市场情况对受托人的选择进行调整,但受托人连续服务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需要调整受托人的,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第四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除另有规定外,一家商业银行承办多家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的经办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中国银监会有关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解读
1、“最长不超过三年”的限定,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已经取消,现在的做法是“一个账户,一个受托人,并签订受托合同”,也就是只要签订了受托管理合同,即可长期合作,无需担心因经营问题发生变更。同时,根据《资管新规》,目前银行理财都不再承诺保本保息,因此理论上说,出现损失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不过,考虑到年金的特殊性及对资本市场的长期跟踪研究,这类情况应该不会太多。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单一帐户制度,实行完全信托制,即每个投资者单独成一个资金帐户,由受托人进行整体运作。这样既提高了效率,又保证公平。同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进一步保证了基金的长期稳健运行和收益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