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类编码何时执行?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提出了一系列加快改革户籍制度、促进人口合理流动的政策措施。 “编码管理”是《意见》提出的四项基础工程之一,要求“建立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共享数据库同步更新机制”“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出生日期为核心内容的个人基本信息分类编码标准体系并不断完善”。 事实上,早在20世纪50年代,为了实现统计数据的电子化加工和处理,我国就开始探索采用编码手段来实现这一目标。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目前我国的统计信息实现了由原始表格方式向电子表格方式转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民族代码、国籍代码等700余组编码规范,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国家统计局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互联网的面向各行各业的社会经济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新模式——建设统计网上直报系统。这一系统的核心在于打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信息的壁垒,做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高效的数据支撑。
从统计角度来看,开展企业编码工作是顺应时代要求的必然选择;同时,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是宏观经济中最基础的资料,其准确性有待提高,也需要通过统一的企业编码得以实现。从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企业编码规则势在必行。
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制定的《规范》属于推荐性标准,意味着在执行层面上具有选择性。另外,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已经在探索开展企业编码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来说,如何启动实施是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首先选择信息化程度较高、统计工作基础较好、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进程相对较快的城市先行试点,再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