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重点排污企业?
目前,我国对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监管采用名录制管理,《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即原国家环保总局第3批公告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仓储单位,属于政府规定的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范畴。 2014年6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调整了部分污染物的管控范围,对原有375种污染物增加到了418种。 新版《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首次将“有毒有害气体”纳入了监控范围。与原《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相比新增了甲烷、乙炔等14种“有毒有害气体”。该《名录》还对部分污染物的管控做了进一步细化。例如,对汞、镉、砷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管控,增加了“含汞的温度计及汞整流器制造”“电子工业废水”等具体行业来源。 同时,与工业领域相比,新版《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还首次纳入了生活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环节,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解释,列入《重点环境风险源名录》的企业或场所,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较大环境风险;二是对周边环境安全有一定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企业对周围环境有影响并不表示一定会造成实际的环境危害。环境风险的大小取决于企业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以及日常管理中的防范意识和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