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企业有哪些税?
一、所得税 1、被并购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新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如下两种方式: (1)吸收合并 新设个法人企业,由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注销,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较好的优质企业的合并;
(2)控股合并 通过收购的方式取得其他公司的股份,以达到控制其他公司的目的,被收购企业可以继续存在并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的企业的合并。 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由于我国目前只对企业合并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行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收益不征收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7号)第一条第(四)项),对于被并入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进行安排时就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对被并入企业之前已存在的投资损失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上,税法允许在被併入企业申报扣除,但应从税前扣除的投资损失不得重复扣除。
③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准予税前扣除。被并购企业因破产或清算而损失的资产,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④如果企业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确定资产的转让价格,还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相关报表作为凭证。
2、并购方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并购方企业在实施并购过程中,需要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以及因并购产生的一次性损失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而影响企业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款。
二、增值税 1、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出售房屋应该缴纳的是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 三、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合同; (二)加工承揽合同;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五)财产保险合同; (六)货物运输合同; 七)仓储保管合同; 八)借款合同; 九)租赁合同; 十)买卖合同; 十一)赠与合同; 十二)抵押合同; 十三)质押合同; 十四)保险公司对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十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因产权转移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凡具备合同性质的凭证,均应由立契约双方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