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可以做债转股?
“债转股”这一金融创新,并非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大型企业集团”之间开展。 “债转股”的参与主体,包括:债权人(含债券持有人)、债务人(含融资者)和中介机构等。由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已经确定的、且合法有效的,无论是新创设的债权人还是既有的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债券投资者,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出现时,都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当然,对于市场原有的部分,需要监管机构进行安排与协调。 根据《公司法》第139条的规定,对公司发行债券所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那么就可以申请法院宣告破产。 破产程序启动后,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进行重整或清算。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供相应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在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清偿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破产清算。 但破产程序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目的,它并不适宜解决因债务人财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长达数年甚至更为长期的纠纷。破产制度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机制,只能适用于已资不抵债的企业,而无法用于具有偿付能力但经营不善的企业。
为了降低破产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预防破产制度的滥用,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为企业提供事先的防范机制。这也是债务重组、债转股等金融创新存在的法律基础。 从法律角度看,任何企业的债务都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转换为股权,只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