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之间贷款吗?
这个贷款不是银行间业务,而是以非金融企业作为服务和管理对象的融资服务,属于小额贷款公司(小贷)的业务范畴。 很多城市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业务范围、贷款利率等进行了限制。比如在北京,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仅限于北京市范围内;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具体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贷款业务时,首先要考察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同时还要考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的个人信用情况以便评估还款能力。 如果企业贷款用于投资项目,则会进一步考察项目的前景及预期收益等情况。 如果企业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则往往会结合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审查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项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假现象。 至于您所说的“用房产抵押向其他企业借钱”,从贷款流程上来讲,需要首先由企业法人或者股东签署贷款申请书,然后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2.股东会决议(必须明确借入款项金额、用途、利率、期限等内容);
3.借款合同;
4.抵押登记所需证明文件,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其它材料;
5.受托付款确认书、放款通知。
一、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存在“贷款”问题。
金融贷款是一种金融行为,这是其属性。从法律角度,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从法律上讲应当称之为“借款”更符合其法律的本性。因为只有金融企业才能“贷”,即只有金融机构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贷款”,具有金融的专属性,而企业间互相“拆借”只能称为“借”。
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非金融企业间拆借资金属违法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复函》,非金融企业间的“企业借贷合同”(即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当属无效合同。其理论依据是,在现行金融体制和金融法规下,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不但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同时扰乱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管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协议无效,但企业向国家交付利息损失的纳税义务不因此免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属于企业之间变相非法集资,企业间拆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企业向国家缴纳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不因此而免除(虽然企业将拆借款支付了利息,即发生了利息支出),如税务机关发现后,仍应向企业追缴企业所少纳的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