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指哪些?
这个问题,有点意思…… 先给出答案吧:企业集团一般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所构成的法人联合体。 在我国目前现实经济条件下,企业集团通常由下列四类企业构成(注:本文所述企业集团均指生产经营性企业集团): (1)由母公司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
(2)由母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并至少拥有其他合营者部分资产或股份的企业;
(3)由母公司通过兼并、收购方式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4)由母公司间接投资的企业,如通过投资设立基金而间接持有其他企业股权。 而所谓“内部”,从企业集团与外部关系来看,其实就两个维度——即是否纳税和在资金市场是否融资。
对于第一类和第二类的企业集团而言,由于其自身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所以与其母公司的财务是并表的,必须对母公司上交利润和清偿债务;但是对于第三类企业和第四类企业而言,由于它们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虽然具有但经营业绩和所得在母公司中并未单独列示,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往往不反映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从而减少了母公司对外报告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数额。这样看来,似乎只有第一类和企业集团才是“真正在企业集团内部”,其余三类可统称为“企业集团外部”。
如果仅仅考虑纳税与融资因素,可以将企业集团界定为: 一个主体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各类企业的集合。 但这样的定义仍然过于抽象,难以抓住企业的本质特征。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 什么是企业集团最重要的特性? 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一个企业能否被认定为企业集团最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其是否具备关联方交易的条件。正是由于这种交易的存在,才会使企业集团能够作为一个整体面对资本市场,否则就只能像第三个例子那样,分别单独对待。
关联方交易是指存在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转移资源或承担义务的行为,它既包括直接交换金融资产或负债,也包括采用支付租金的方式有偿使用这些资产;既可以涉及经营活动中的往来事项,也可以涉及非经营业务发生的往来款项。 只要具备关联方交易条件,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企业是一个企业集团了,至于其中的具体交易是不是有关联性,则是另一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交易不能以单个项目是否超过一定金额为标准,而是应当结合交易的性质及实际情形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