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失败企业案例?
2019年,我负责一家新公司的注册工作。 这个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我,另一个叫夏阳(化名); 注册资本金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我出资51万,夏阳出资49万; 经营范围上,除了常见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外,还增加了“软件开发”这一项目,我负责软件研发,夏阳提供办公场地及软硬件设施。
一切都很顺利,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都办理完成后,在6月份,我们正式开始了工作。 但是到了第二年,也就是2020年,疫情来了! 公司经营受阻,没有营业收入,但成本却都在增加——员工工资、房租、贷款利息等等。 到了7月份,资金出现缺口,我一方面找朋友借钱维持运营,另一方面开始变卖个人资产(房子和车)用以周转。
到10月份,仍然无法扭转亏损的局面,我决定退出,经与夏阳协商后,签订了一份退款协议——夏阳向我退还投资款49万元,我支付给他30万元的借款(当初他给我的钱中有19万元是借的,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利率为2%,本息合计30万元),两笔款项相互抵扣后,夏阳实际需退给我19万元。
但是到了约定的付款期限,夏阳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我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夏阳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夏阳虽然承认欠款事实,但坚称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其款项的事实,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19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双方协议中对此并无明确约定,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夏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某支付19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作出后,夏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