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进行同业存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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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这属于非金融机构客户的范围 根据央行颁布的《金融同业客户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金融同业客户是指不以金融同业客户的名义开立账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 在2013年以前的制度中,对金融同业客户的范围界定并不包括企业。在监管实践当中,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一般被统称为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保险、证券、信托和基金等公司。当时的制度规定中,金融机构客户的业务品种仅限于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均通过一个或多个业务产品形态表现出来。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范围的拓宽,目前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监管要求。在新下发的《办法》中,金融业的行业范围已经扩大至所有行业及领域,同时也扩大了金融同业客户的范围,即不再局限于金融行业,而是涵盖所有行业及领域的法人金融机构客户。这样修订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对企业客户开展融资类业务,但根据《办法》,除了同业投资业务外,其他各项业务都不得给予期限超过7天的资金或者无指定用途的资金。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由于风险较大,商业银行通常不会提供流动性支持。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获得银行同业部门发放的贷款还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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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能在各自的银行机构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也可以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谓同业存款,就是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存放款项。

一般来讲,同城跨系统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清算有关款项,相互在对方开立清算账户,必要时也可以开立两个清算账户,其性质是存放同业款项,同时又是同业存放款项,具有双向性和多向性。在同一城市办理结算时,同城范围内不同行处和不同系统的结算凭证,通过双方都在同一行开户的机构办理转汇,清算双方各自的往来资金,形成往来款项,也称为双向性和多向性。

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银行缴存结算保证金,性质上也属于这种同业存放。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为对方开立在本行的账户垫款,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谁垫款、谁负责收款”进行收回垫款的追索,其债权债务的清偿,仍然通过双方的在账行清算账户进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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