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进行同业存放吗?
可以的,这属于非金融机构客户的范围 根据央行颁布的《金融同业客户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金融同业客户是指不以金融同业客户的名义开立账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 在2013年以前的制度中,对金融同业客户的范围界定并不包括企业。在监管实践当中,除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一般被统称为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保险、证券、信托和基金等公司。当时的制度规定中,金融机构客户的业务品种仅限于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均通过一个或多个业务产品形态表现出来。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范围的拓宽,目前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监管要求。在新下发的《办法》中,金融业的行业范围已经扩大至所有行业及领域,同时也扩大了金融同业客户的范围,即不再局限于金融行业,而是涵盖所有行业及领域的法人金融机构客户。这样修订的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目前,商业银行主要对企业客户开展融资类业务,但根据《办法》,除了同业投资业务外,其他各项业务都不得给予期限超过7天的资金或者无指定用途的资金。对于中小企业贷款,由于风险较大,商业银行通常不会提供流动性支持。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获得银行同业部门发放的贷款还是比较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