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收代缴能扣除吗?
“企业替员工代扣代缴”是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属于纳税人义务,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企业替个人代扣代缴”不是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下列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还应当提供税务机关证明的其他情形中就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为收取的款项” 但对于上述代收款项的范围和计税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做了明确规定: (一)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监理费、手续费、认证费、检测费、公证费、质押登记费、保单费、委托贷款费用和担保费等;(二)代收的消费者个人支付的租金、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
上述两条中只明确了代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缴纳税款时计入应纳税款扣除,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以税务答记者问的形式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在解答企业支付个人所得税时的注意事项中提到: 根据以上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因代扣代缴而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真实事项,且具有合理性,因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但不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