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收代缴能扣除吗?
“企业替员工代扣代缴”是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属于纳税人义务,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企业替个人代扣代缴”不是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 ,不允许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下列经营活动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还应当提供税务机关证明的其他情形中就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为收取的款项” 但对于上述代收款项的范围和计税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做了明确规定: (一)代有关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监理费、手续费、认证费、检测费、公证费、质押登记费、保单费、委托贷款费用和担保费等;(二)代收的消费者个人支付的租金、电费、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
上述两条中只明确了代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可以在缴纳税款时计入应纳税款扣除,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以税务答记者问的形式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在解答企业支付个人所得税时的注意事项中提到: 根据以上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因代扣代缴而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真实事项,且具有合理性,因此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但不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和相关资产处理基本都采用了历史成本或配比原则,在确认扣除依据方面强调实际发生,并明确要求企业应按规定取得税法认可的合法有效凭,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代个人缴纳税款不符合税前扣除原则和条件,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规定指企业代个人支付,即谁负担的税款应该由谁直接支付给税务机关。因此企业发生的可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中包含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如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等)时,应将代扣款项并入支付给个人的其他所得,一并计入工资薪金支出中,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企业将个人所得税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直接代个人支付给相关收款方并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不能予以税前扣除(相当于对这部分支出多缴纳所得税,即该笔支出不允许作纳税调整),但在确认个人所也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此计算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相当于少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