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员不准入股企业?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投资者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一)国家规定的禁止从事融资活动的机构;
(二)国务院规定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的其他组织、个人。 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可作为股东的主体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
1.股东的身份 股东是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的人,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股东。
2.股东的条件 (1)资金(投资)能力。主要指具备承担风险的能力,即能够以货币形式购买公司发行证券。
(2)偿债能力。是指股东具备支付其所认购股款的能力。
(3)资信能力。是投资者是否受过良好的教育,是否有较好的职业经历和社会地位,是否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等等。这对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公司需要信誉,而投资者的资信情况往往会影响公司甚至整个社会的信誉。 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一般不能成为股东。 但是,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其股东条件可能需要特别严格。例如,银行等金融业的金融机构的股东,其资质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要求。
党政机关,部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学术团体,供销社,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厂矿企业中党、政(包括经营、供应、销售、劳动人事和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人员,包括厂长、经理、党委书记、车间主任、业务科的科长、股长和会计、出纳等人员;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子女;离休、退休的公职人员。
股份企业由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时,企业内部职工中上述人员也不得购买本企业的股票,以便在企业中形成平等的股份共有人关系。他们把本企业的股份当作自己的财产,用主人翁的态度来关心、经营、管理、维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上述人员,既不能“硬挤”进企业当股东,也不可能或不宜给予企业内部优先购买股票的权利。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不得“硬挤”
国有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时,持股的发起人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募集股份时,对于本企业内部哪些职工可以购买本企业的股份,哪些职工不得购买本公司的职工股,公司法只做原则性规定,即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对其他未作原则性规定的,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确定本企业内部职工购股人员及购股额度时,应当遵循“三个允许”:
企业内部除法律明确限制、规定不能购股的人员外,其他职工可以购股。所谓“法律明确限制、规定”的人员,主要指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下列人员:国家公务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由国家全额拨付工资的在编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官,由财政开支的现役军人等。另外,境外人士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成为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份的持有人。
持股人在本企业工作期间和离退休后,所持本企业股份可以继承。
内部职工持有本企业的股份达到一定限额的,不得再买进本企业的股份或再购买本企业的配股。股份公司实行一人多股、按股分红、利益、风险共负的原则,持股职工既是本企业的所有者,又是本企业的员工,因此,规定同一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数额的上限,一方面可以鼓励内部职工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又可防止出现过于悬殊的贫富两极分化,“干好干坏一个样”。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有关内部职工购本企业股份数额的限制性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