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消防器材计提折旧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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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消防器材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存货核算,不再计提折旧; 2、单位价值低于起征点的资产(比如:手表、个人计算机等)即使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也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九款规定,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其它业务发生的下列支出,准予扣除:

(九)固定资产报废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消防器材等费用,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要求,是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 但根据税总工发〔2017〕34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原则上应当单独计算,合理分摊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能单独计算的,可以采用清单申报等方法进行申报。

对无法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火灾损失和职工个人损失的,可汇总后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确认损失,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消防器材等设备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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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器、消防水管、消防箱、消防栓、消防水带、干粉灭火器、高倍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防火门、应急照明灯及安全指示灯等装置,属于永久性安装于房屋建筑或构筑物的消防设施,应计入不动产原值计提折旧。

消防车以及便于移动的灭火器等,属于动产,应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规定提取折旧。消防车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对于企业按规定购置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其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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