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信企业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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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了比较详尽的限制措施。 1.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逃避执行的程度及后果,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后,将不能再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4. 限制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船型,但可坐普通火车硬卧。

5. 限制出入境。

6. 申请人可以拒绝接受被执行人和解协议或者还款计划。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或者还款计划的执行。

7. 法院可以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通报情况,责令不准被执行人进行相关交易行为。 8. 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

9. 扣留、提取其收入。

10.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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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工作时予以限制,在企业准入、市场拓展、融资授信、政策享受、个人任职、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约束。

研究制订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监管制度,将工商登记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相关部门信息归集,探索构建科学规范的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分类指标体系。

研究制订企业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对违法失信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授予荣誉称号、通关退税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研究制订“黑名单”管理与监察制度,推动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依法查询和使用相关信用信息,实行对失信企业及其主要人员行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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