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算法律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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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企业法人是最完整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是法律确认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企业集团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不是民事主体。但企业集团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特定的民事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可见,法人是区别于自然人和非法人的一种社会组织,是具有完全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主体。这是法人制度建立的前提。

同时,《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获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是企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独立经营体。虽然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企业集团作为社会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集团不能对外直接产生法律关系,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并非所有企业集团都不能成为特定的民事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集团是可以作为申请登记的主体的,即可以通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特殊情况下,企业集团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业交易,并以此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我国台湾地区“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就允许企业集团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商行为,“其民事效力,由法人负责人及其他股东承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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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不得设臵独立的会计机构和核算人员。企业集团的资产不属于企业集团本身,而分属各个企业法人单位,企业集团总部只掌握相当于管理费性质的部分财产,同时企业集团总部的费用也不在企业集团的帐上开支。一个企业集团由若干企业法人单位和非企业法人单位组成,这些成员单位按照企业集团的章程,以契约合同为基础,与企业集团核心企业联合,它们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是独立的会计和纳税主体。

因此,企业集团不是一个会计实体和纳税主体,在财务核算上不能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企业的纳税核算也要按法律主体进行。企业集团内部企业的关联交易,不是对外交易,并且也不是最终交易和增值,不能作为企业的所得来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内部企业各自单独纳税时,这部分所得的重复计算纳税会造成企业的双重加征,违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原则。因此,内部企业间收入利润不能作所得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集团本身也不能作为所得税的计算交纳的法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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