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发行新规几点思考?
1,从融资成本看,3A级企业债券利率下限是2.8%(7年期);3A级私募债券利率下限是4%(7年期)。 相比之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利率要高于上述两个融资工具,但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额度限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而企业债券和私募债券则无额度限制且流程相对简单。所以,对于经营稳定、信用评级高的企业来说,发行债券可能比发行股票更加划算。
2,从财务弹性看,《办法》明确了发行人财务指标的“硬”约束,要求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企业优先安排发行,降低债务比率,这会对高负债企业的融资产生一定的影响。 但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多数优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本就处于较低水平,这一规定对这部分企业的影响不大。
而对于一部分本身资质一般、资金流紧张或者存在资金链断裂风险的企业而言,《办法》相当于为他们打开了融资的大门。
3,从期限结构来看,此次《办法》对7年期以下的短期融资凭证的发行比例进行了限定,不超过总额的50%,同时不允许单独发行超短时间(如1D、2D)的融资条款,以避免成为变相的借款合同。 但1年期的品种仍然是可以发行的,而且鉴于1年期资产支持证券目前的监管要求,似乎更为合适一些。因为ABS虽然也存在一定期限的结构,但是在基础资产的筛选和管理上会很大程度上弱化期限匹配的问题。
另外,《办法》还提出可以采取质押或担保方式增强偿付保障,如果未来能出台相应产品指引,明确具体操作要求,或许会更好。
一是企业债发行主体范围在扩大,这是市场化发展的体现。从新规定看,未来只要是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法人均可发行企业债券,包括中央企业以及地方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可以说,发行主体没有限制,只要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都可以进行企业债券的发行。新规定取消了过去对发行主体的一些规定,如地方企业申请发债除应具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经清理规范后确有一定收益,对银行贷款确实无偿还能力、自身难以发行企业债券"等条件要求。
二是新规定明确了中央和地方企业审批制度和发债规模的比例。由核准制代替过去的审批制,并明确央企和地方企业在国家发改委的统一管理和核准下分别由财政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新规定还明确中央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地方企业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这大大提高了此前规定的债券占比。
三是新规定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有利于扩大企业债的发行。新规定使得企业债在程序上得到简化,在规模上得到扩大,在发行上得到提速。企业债是政府主导的债券,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发行。从08年开始,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加快经济刺激计划的顺利实施,从08年6月17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部署支持灾后重建和扩内需、保增长重大事项,提出要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后,企业债发行出现跳跃性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