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如何终止?
1. 基金到期后,自动清算、注销; 所谓“到期”,是指基金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或者基金规模达到一定限额而终止。
2. 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基金应当终止。 当管理人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财产及其收益归属投资者所有。
3. 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终止基金合同。 这里规定的“终止”是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特别终止”,包括因管理人违法违规导致的基金财产损失和因管理人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两种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发生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情形时,基金资产及其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不是按照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进行分配。因为基金管理人的解散/被撤销/破产程序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是行政/司法程序,后者是公司股东会的权力。当存在管理人解散/被撤销/破产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两次权限界定不明的情况时,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的规定,应由原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