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基金份额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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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基金份额”分3种情况来确认,对应的会计处理也各不相同 情况1.投资者认购基金成功,基金公司收到资金以及相应资产证券凭证; 情况2.投资者买入基金,基金公司收到交易对手提交的资产证券凭证等; 情况3.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基金公司收到投资者交还的资产证券凭证。(只涉及公募基金) 以上三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则还需要对方发票或者提供相应的收据才能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但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因为不涉及货币资金收付,则不产生现金流量,上述三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与上市公司购买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处理类似。

具体分录如下 情况1.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情况2.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投资收益 情况3.借:银行存款,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注:以上分录仅考虑了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形且不存在税费及其他因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主要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应当首先冲销原先确认的减值准备,然后再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价,调整相关项目的账面金额。在考虑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还需要做相应的对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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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以非现金资产换取对方公司股权,实质上是购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一般原则,应按照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企业收到非现金资产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收到的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一般规定,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因此,对于收到的利润不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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