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资款需要增资吗?
作为会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应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但实际工作中,很多会计人员会误将收到的货币资金计入了“实收资本”或“银行存款”科目。 这两种处理方法差异较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应当通过“实收资本”科目核算。
同时,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下设科目中不再设置“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而是分别用“其他综合收益” 和 “专项储备”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收到的货币资金的增加,通过“实收资本”科目和相关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在收到投资款时不做账务处理,而是直接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既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也不符合税法规定。 当企业实际收到投资款时,应按照其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但是,如果股东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则需先评估作价再办理过户手续,不能直接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如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应在将其交付并验收入库后,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再以相应的折旧冲减“累计折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