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积金哪一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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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中,最受关注的是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增加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和设立行业监管制度等。 在提取条件方面,将原来规定的“购买自住住房”改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再限定交易行为。同时,取消“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条件限制,租房也可以提取。 在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方面,职工在本市或者异地购买住房,使用商业贷款的,可提取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为购房首付款;职工在本市或者异地购买租赁经济适用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帐户全部余额,用于缴纳房租。

而在外地买房的情况下,除了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要求外,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按照《深圳市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须为在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在深圳地区购买住房;

(二)不具有深圳市户籍,但在深圳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或累计缴纳社保满24个月的。 不考虑其他条件,以一个普通居民家庭为单位,在深圳无房且无房贷记录的情况,购买普通住宅可申请最多3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住宅最高可贷20万元。若在外地有过住房贷款记录但已经还清,在深圳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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