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缴纳税收?
简单说一下。 美国实行的是“分税制”,这个制度的设计理念来自于欧美的税收理论、美国的政治体制和宪政框架。 所谓“分税制”就是税收的划分与征收与预算的编制相分离。简单来说就是不管钱有多少,先定下一个税率,每个纳税人都要按这个税率交税,但是政府的支出需要经过国会审批(总统虽然有权批准,但总统签字之前要先收到国会的拨款申请),如果政府支出超过征税所得的收入,就向国会申请增税或者减支。 当然实际上要复杂得多。比如说所得税是个人所得和企业利润都要纳税,而企业的税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是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征一次税,而个人收入不用交增值税;地方税主要是房地产税等等。
“分税制”的优越性在于征税权和用款权分开使政府很难通过加税来弥补财政赤字,除非总统和国会同意增加政府开支并由此加税。由于征税权的相对独立,使得税务系统可以相对独立的运作而不必担心被其它政府部门牵制或影响。这也使得美国政府能够较为顺畅地推行它的宏观调控政策。
当然“分税制”也有弊端,就是税收立法权和财政权没有合一,导致一些立法过程中的政治博弈。 在国内,我们的税收原则是“多收少支”,也就是说我们是以收为主的。而美国恰恰是相反的,它是以支为主,多支少收。这跟我国的财政预算编制方法有很大关系。我国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而美国的财政收入不包括非税收入,也就是说美国的财攻预算就是税收预算。
我国税收原则的制定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预算管理体制设立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财政收入也就是预算收入,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预先设定的,一般是不允许超出预算收入的。超预算就要打报告批资金,而资金是从税收以外筹措的,因此被称为“挤牙膏”式的预算。这种以收为主的预算体制有利于中央的统一调度,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但也有其固有的弊端,就是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抑制社会投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财税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改革,确定了税收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仍然是建立在现有体制上的,而不是基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的新思维。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由“守夜人”的角色转变为“宏观经济管理者”,这就要求政府的手腕更加灵巧,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要适应经济周期的规律,进行逆周期调节。换言之,在经济下行期,我们要敢于、善于增税,而在经济过热时,我们要能够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