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可以给政府股份吗?
不可以的,严格说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都是国有股权和法人股合二为一的,这种企业改制时,一般就是先变成法人股,然后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公司。这个过程实际上就发生了国有股权向个人的转移,只不过换了一个名称而已(法人股改个人股)。 当然,对于原股东(国资)来说,他实际上并没有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因为不管是法人股还是国有股,其行使股东权利是一致的,而且最终都是由国家授权投资代表机构行使其最终所有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改制并没有真正改变所有权的性质。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作为国资监管部门,是应该允许这种变相的国有股权流失行为的存在呢,还是必须要求必须按法定程序实现国有股权向个人的公开转让,使得改制后形成的新股东具有合理性?
我的建议是:原则上不允许这种变相的国有股权流失行为的存在;但是,如果该变更已经实际发生且难以逆转的(如工商变更已完成),则应承认其合法性并强调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应由相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