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认购股份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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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认购是一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但是一般不作为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日期;

(三)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四)公司注册号;

(五)加盖公司公章的注明“仅限向投资人展示”字样。

同时,该法还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等。如果公司没有依法定程序进行增资扩股而擅自向某些人发放有股东权利内容的股权证书,并允许其查询或复制与公司有关的各项资料和账户信息,这种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但鉴于该行为并不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一般属于行政违法,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当然,内部认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首先,发起人或股东之间可能因出资不足或者所缴出资不实而引起风险。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时有发生,部分股东为了少缴出资甚至不给出资,会与发起人合谋采取虚假出资的方式骗取工商登记,一旦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财务困难等情况,便可能诱发诉讼和纠纷。

其次,未经清算即注销公司,或者故意拖延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或灭失的风险。

恶意延长股东取回投资的时间,从而给股东造成损失的风险。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新设的公司中,因为公司设立时资本充足,但随着公司的运营,资本可能会变成负值。一些发起人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合理的资金支出方案,盲目投资致使公司亏损扩大,继而造成股东的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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