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贷款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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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条关于#贷款空放30万两年不还利息近百万#的话题登上热搜。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江苏南京,杨先生通过广告联系下家陈某,以每天600元托其代办贷款。两年间,杨先后3次通过陈某办理抵押贷款,共计30万元,双方约定两年付清本息。可贷款到期后,杨先生却因做生意失败无力还款。由于无实质性贷款发放,这都被定性为“贷款空放案”。最终,在民警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涉案的7人帮杨先生还清了贷款。

看到这个新闻,很多人都觉得不可思议,为什么这是一起贷款空放案,而不算是诈骗呢?贷款空放到底违法吗?

律师表示,贷款实质上是资金使用权的过渡,空放指的是没有实际资金放款,主要是以赚取利息差为目的的贷款。贷款之所以需要提供担保,主要是防止贷款人贷款后卷款而逃,所以银行或放贷机构一般都要求贷款人以一定的抵押物来进行担保。“空放”贷款一般由个人或小型的放贷机构操作,他们一般要求贷款人以房产或车辆等资产做抵押,贷款名义上是有抵押的,但实际上他们并没真正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这种借贷本身就具有欺骗性,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贷款机构也就蒙受了损失。”

同时,从案件中的细节来看,陈某等人存在着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明知杨先生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了“贷款空放”行为,累计放款30万元,但却索要200多万元的高额利息,利息比例高达6倍多,这已经涉及高额利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被“套路”的人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即存在恶意,且其在选择贷款合同相对方时即存有故意,那么贷款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被贷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以下多种情形,都可以构成对于贷款行为的认知显失公平,可要求撤销贷款合同。

第一种是,贷款人的贷款目的违法违规;第二种是,贷款人以欺诈、引诱手段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第三种是,贷款人通过虚高报价、打折等名目,给名义上高于实际上的贷款金额;第四种是,给贷款人造成一定损失;第五种是,贷款人提供非法业务渠道给贷款人造成一定损失,如明知借款人贷款用于网络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发放贷款;第六种是,贷款人以审核贷款名义,收取贷款金额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中介费”,又未实际提供贷款服务;第七种是,收取了较高“砍头息”,又拒绝偿还;第八种是,贷款人与第三方联合,以放贷之名,对借款人收取高额“利息”、“服务费等;第九种是,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关于贷款月利率的实际情况,在还了几期贷款后,才发现利率比约定的利率高出数倍。

所以说,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被套路,可以及时报警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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