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贷款属展期吗?
“借新还旧”贷款并不一律认定为贷款展期。
“借新还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贷款到期后的“借新还旧”;二是贷款到期前的“借新还旧”。根据2003年生效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而“借新还旧”的行为,就是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非法手段,所以,“借新还旧”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若借款人是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到期贷款,其偿还债务的行为是合法的,应认定借款合同有效。但由于新、旧贷款系同一笔贷款,债务人仍应按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贷款“借新还旧”能否认定为“贷款展期”,应分下列情况进行认定:
一、在贷款到期后,借新还旧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一般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原贷款合同清偿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不应认定为“贷款展期”。
二、如果借款合同中约定还款期限为贷款最后到期日后几个月,一般应认定为“贷款展期”,而该“贷款展期”在贷款最后到期日之后,应属于贷款的合理展期。
三、如果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约定在贷款最后到期日后多长时间内偿还,因约定偿还贷款不明确,应认定为不属于贷款展期。
四、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偿还借款的时间、方式、期限未作约定,但借款双方就贷款最后到期日后的一定时间偿还贷款达成协议,也可认定为是“贷款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