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以拒绝贷款么?
在申请按揭贷款购房时,购房者一定要向开发商或售房的管理员咨询清楚自己所购房子是不是可以接受商业贷款或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可以接受贷款的房屋,购房者才能申请贷款购买。
有些购房者在购买非抵押房时,并没有确认自己所购房屋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就盲目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结果因为所购房屋没有条件接受按揭贷款,而被银行拒绝为其贷款。
购房者在选定买房和寻找房产中介或开发商时,如果开发商或房产中介工作人员不认可,应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资料。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所购房屋的商品房抵押资格证明,那么应向开发商打听清楚。这是因为,不是所有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都可以接受按揭贷款。
在购房者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银行也会对借款人及所购住房进行审查,只有符合银行规定,银行才会批准按揭贷款。银行审批按揭贷款购房时,审查的重点就是所购房屋是否具备按揭贷款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房屋才可以接受按揭贷款。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房屋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才具有抵押资格,可以接受按揭贷款:
(1)所买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具有“四证”和“一章”。“四证”包括国有士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一章”则是该房的章,是房屋质量的“放心章”,即《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证》,它是房屋质量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后发出的质量认可证书。
(2)与住房开发公司签定的购房协议中必须明确购房款付款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开发公司在没有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就与购房者签定了购房协议的购房协议。由于这种购房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并且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还以这种无效的购房协议为依据要求购房者支付购房款,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得不到肯定的。
在购房者购房意向无法实现或是购房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由于无法贷款,因而无法支付购房款,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也就自然不会受到购房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的惩罚,这包括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定金也不会被取消。
但在买房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或是房屋中介人员的误导或是故意隐瞒,致使购房者在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交纳了认购金或是定金后,在购房时由于购房协议或是认购书无效,造成无法贷款购房,这时如果购房者的购房定金无法退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