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资产原因分析?
报废资产要写原因。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件。
前款所称所出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除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第五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六条 受理备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是否存在利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情形;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