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备哪些?
《》(国务院令第370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需有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申报。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购进(自制)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损失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坏帐损失、呆帐损失、因改革、改组等原因清理、处置各类财产发生的损失、涉讼损失等,可按税法规定申报所得税前扣除。上述损失扣除的共性:一是实际发生,二是合理的。而企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同时具备以上两点,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企业将已计提的准备金用于永久性投资项目时,在投资存续期间,该准备金不得全额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整。因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