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属于资产还是支出?
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切具有实物形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都是固定资产,因此地下车位(库)属于固定资产。但是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确认除了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外,还要求单位价值要超过5000元,所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属于固定资产首先要满足单位价值大于5000元的要求,否则只能计入当期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对一些单位价值比较低的车位,如一些旧小区的老式车位,单位价值不足5000元,可在购买时一次性计入当年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如果属于办公用的地下车位(库),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的相关要求,可以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其他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的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所以可以按照一定的年限计提折旧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如果是个人用的地下车位(库),无论是购买还是租赁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理,即“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按规定计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所以企业无论是支付的停车费还是个人用的车位购买费都应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5%进行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有住房制度改革和集中住房管理的企业,可比照公有住房、住房周转金等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核算,个人所享受的住房(含车场库)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