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入的资产有什么要求?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其进行资产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其价值,核实其出资额,而且该非货币性资产应不存在权利瑕疵。下面对非货币性资产具体说明:
1、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依照法律法规获得或者拥有的、归属于出资人的无形资产,应不存在权利瑕疵,如产权争议、设定担保、司法查封等。(在公司作为债权人、出资人的无形资产为公司担保的,虽然办理了担保物登记,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时可以将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但是,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经全体出资人一致约定)
(2)对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取得权属证书,未取得权属证书的知识产权经出资各方协商确价后也可以出资,但出资人应当对其权属不存在争议及是否实际享有该知识产权作出说明,并由全体出资人(或股东,下文相同)就此出具确认文书(内容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该权利实际属于该出资人独享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该出资人保证该知识产权未在其他企业中设资等)。涉及专利权出资的,还应提供《专利摘要》。
(3)对于专有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难以取得权属证书,应提交专有技术的说明文件,包括技术的名称、主要内容、实际应用及技术成熟程度、技术取得方式(自主研发或引进)、完成时间、符合出资要求的具体理由等。对其他未注明应提交文件类型的,按同类文件提交。
(4)对于商誉、商誉权、特许经营权、特许权、荣誉等,由于不属于可以评估作价的出资财产,且在很大程度上不具有财产价值,原则上不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财产,应以出资各方协商确价出资。对于其他权利,原则上不能作为对公司出资的财产,如果出资人认为可以并经全体出资人协商确价的,也可以考虑作价出资。
(5)以著作权出资的,应尽量以著作财产权出资,仅以人身权出资在一定程度上与著作权出资实际意义相悖。
(6)以著作权、邻接权项下的具体权利出资的,应按著作权法和邻接权法等规定的类型分别表述和计算出资额。
(7)以与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取得出资人就该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公司的文件或承诺。
2、以实物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出资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用于出资的实物,应权属清晰,依照法律法规获得或拥有的、出资人独享且权属无争议、出资人能够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固定资产;
(2)实物资产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出资人已将实物资产实际移交给公司,尚未交付的,应在出资协议中明确出资人交付的期限。
(3)对已经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实物,应取得相应的权属登记文件;对未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由全体出资人出具确认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实物属于出资人单独享有、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出资人保证该实物未在其他企业设资并将切实推进办理实物的权属变更手续等),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尽快办理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在设立验资时,应取得产权登记部门关于产权过户的收件证明和出资人已签署的实物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申请书。
(4)对于出资各方中一方实际使用且已记入其固定资产科目的,也应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取得固定资产出资方出具的关于实物出资属于实际使用方所有的确认文件和说明。
(5)对于以房屋建筑物出资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对于办公楼、厂房等非自建房已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手续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正在使用中的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非自建办公用房、厂房等,应提供购房合同、购房付款证明和开发商出具的交房证明,并由全体出资人出具确认文件,同时提供开发商的房屋产权证(若无单独的房屋产权证,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总建筑面积证明)。
对于作为自建房用于出资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应支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对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手续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为建厂房或其他建筑物而由出资人实际使用中的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