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转让怎么开票?
将抵债取得的房屋对外转让,应以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应税收入,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各项相关税费。如抵债房屋对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二款确定收入。
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二款为: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以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