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溢价怎么认定?
固定资产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一般是持续的、反复的发挥作用的,但固定资产有时也可能是一次性的在某个时间点发挥作用,比如房地产企业自建的房屋,在竣工验收之前,属于在建工程(即固定资产),一旦竣工验收之后,就作为企业的存货。所以,在该存货销售并结转成本时,可能在当期一次性确认了一笔数额较大的损益,但由于其本质上是经营所得,所以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的固定资产丢失之后又重新取得且不能提供已经税前扣除损失的证据,或者已经作为当期损失税前扣除又以实物形式归还企业的,应当作为企业的应税收入,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10〕19号文件的本条,就是对这种情况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