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资产代持?
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股权代持的现象。一般常见的情况就是比如双方共同投资一个项目,为了实际投资人的隐秘性或者出于规避法律限制等等原因,就委托名义上的股东持有股权,而实际的投资人并不在工商登记中显示出来。那么股权代持协议是不是有效呢?对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是怎么规定的呢?
首先,合同如果要有效,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如果双方在订立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是完全出于二者的真实意思,又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份股权协议就是有效的。
但是这里需要跟大家多唠叨两句:不是所有的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比如,实际出资人要隐名的目的,是想逃避一些限制性规范,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超过50个股东,再比如一些特殊行业有限制,比如投资于军工行业,如果实际投资人有境外背景,那么为了逃避的禁止性规定,去签订了一些股权代持协议,这些就是无效的。
除了这些之外,一般常见的股权代持协议,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都是有效的,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里可能大家还有一层担心,就是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有效,万一这个名义股东挪用这部分股权怎么办?这份股权能不能去追回?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的协议跟公司其他股东有没有关系?如果名义股东欠债了,那么债权人能不能找这个股份,要求股份还债呢?这些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如果名义股东把自己代持的股份给转移了,实际投资者有权要求返还原股份,如果转移没法实现了,那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股权代持协议只在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这两个之间起作用,对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约束力。如果名义股东在外面欠债了,第三人如果想行使债权,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去请求名义股东,不能要求去行使股份。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名义股东想把自己的股份出售、质押,那这个协议应该怎么行使效力呢?这里也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股份是代持的,要行使处分行为,实际投资人如果事先知道,没有作反对声明的,那就作数。如果不知道,事后知道也没有反对声明,那也作数。但是如果事前不知,事后反对声明了,那就无效了。要想这个处分行为有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首先,这个股份不能是通过无偿的形式进行转让,必须双方有对价;再有,必须第三人在接受这个股份的时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原则,就是说这个第三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接受了该份股权,那么这个股份就有效。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这个处分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