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固定资产有哪些?
提存固定资产主要发生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如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双方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可以对在建工程提存。对此,我国多部法律都作了规定。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提存处,经提存公证后,由提存处作出提存通知书,自提存之日起,即视为债务人履行完毕,且提存款的孳息归提存申请人所有,提存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非法人的组织者的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的证明;
2、所送交提存的物品
3、提存的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存自提存机关收到提存标的物、提存的公证申请书及其它必要材料时完成。
《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103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