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贷款能终止吗?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贷款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支用的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一) 借款人在其他任何金融机构被宣布为贷款到期而未清偿;
(二) 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存在重大隐瞒;
(三) 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以及出现重大经营问题或风险,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可能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的情形,或主要财务指标恶化幅度达到本协议约定的预警指标;
(四) 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将到期应付利息、本金及其他费用存入其专用账户,导致贷款行无法按时扣收相应款项,或在贷款行通知后仍未足额支付的;
(五) 借款人未在结算账户内保留相当于20%本息的款项作为偿债准备金(结算账户余额可以抵用到期债务的除外);
(六)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贷款行同意另行抵押、出租、出借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不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未履行配合调查的义务,未按要求提供贷款行需要的相关资料,或因借款人的行为导致其出现与本协议签订时不同的、影响贷款行决定继续放贷的重大事项,或未履行在本协议中承诺的有关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