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金是资产吗?

蔡德玲蔡德玲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质量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它的具体比例和期限要按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格占建安费的比重以及工程实际施工周期等因素经科学测算之后确定的,一般为5%,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在工程结算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的结算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提交的结算报告书后30天内组织复查,如无异议,应将质量保证金及银行利息等一并付给承包人。

工程质量保证金又叫“保修金”,是发包方留下不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以保证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而缺陷责任期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等质量要求情形的缺陷的修补期限。因此,双方可以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时间为依据提出抗辩,发包方应当按期将工程质保金支付给承包方,未支付的,需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综上所述,我们总结了一下建筑合同中工程保证金问题的具体规定:

一、缺陷责任期的长短可以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一般不短于6个月,不长于2年;

二、保证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款结算总额的5%,具体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按工程竣工日期按月逐月预留,扣完为止,双方可就预留月和预留比例进行约定;

三、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应将工程款总额的95%支付给承包方,同时要求承包方按结算总额5%的数额出具工程质保金保函,或发包方直接从工程款结算总额中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质保金(具体比例由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满,且工程质量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后,发包方应将质保金及利息返还给承包方。保证金及利息的返还方式也可以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因此工程保证金不是发包方的财产,只是暂时由发包方保管,应当及时返还给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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