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产值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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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完成发包人认可的工作量”,这个工作量,应该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发包人直接授权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也就是业主直接指令给施工单位做的活;另一部分是发包人直接授权分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

承包人提交的月进度报告(或周进度报告)得到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部分,就是施工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应据此计算施工进度款。 至于你说的“竣工结算时按实结算”,这里的“实”,应该指的是承包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进度款的计算办法相同。

当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则属合同外项目,应当通过设计变更和签证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应的计价原则确定增项或减项金额。 如果工程未竣工而中途停建或缓建,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已确认无误并计付了工程进度款,那么,竣工后结算时,其实质上已不存在什么争议,除了合同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发包方不得再扣减工程款。 但是,如果工程未竣工验收而发包人已提前使用,则视同为竣工验收合格并有效,发包人不能以质量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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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按项目来界定收入(包括合同金额和实际完成量);如果是房地产企业的话,就按销售收入、销售面积、销售总价等指标来界定收入。 当然,对于房地产而言,这个销售是包含成本的,而成本则包含了很多费用! 对于建筑业来说,则是按实际工程量来计算的收入——但要注意的是这里不包括前期设计费!如果前期设计的任务已经签订合同并收到设计服务费或收取了定金等等的,那就计入该项目的成本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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