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产值怎么界定?
“施工单位完成发包人认可的工作量”,这个工作量,应该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发包人直接授权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也就是业主直接指令给施工单位做的活;另一部分是发包人直接授权分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
承包人提交的月进度报告(或周进度报告)得到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部分,就是施工单位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应据此计算施工进度款。 至于你说的“竣工结算时按实结算”,这里的“实”,应该指的是承包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进度款的计算办法相同。
当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导致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则属合同外项目,应当通过设计变更和签证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应的计价原则确定增项或减项金额。 如果工程未竣工而中途停建或缓建,双方对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已确认无误并计付了工程进度款,那么,竣工后结算时,其实质上已不存在什么争议,除了合同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发包方不得再扣减工程款。 但是,如果工程未竣工验收而发包人已提前使用,则视同为竣工验收合格并有效,发包人不能以质量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