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算商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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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合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为实现某一具体目的(如取得某项资产)而进行的企业合并;另一种则是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如扩大规模、实现优势互补等)所实施的企业合并。前者被称为“交易性企业合并”,后者被称为“非交易性企业合并”。 在会计处理上,交易性企业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在合并前是独立的实体,其财产分开计算并各有自己的账簿和记录,各方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都可以直接加以确定,并在合并后作为新的单一组织整体的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予以反映——也就是说,这种形式的合并不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造成任何影响,因而不存在所谓的“商誉”问题。

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合并都是交易性的。对于许多企业来说,他们进行企业合并并不是为了获取某项特定的资产,而是出于多方面考虑的。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参与合并的各实体的账簿及记录的财产并不重合并后新组织的总账,但各实物主体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划分或难以划分成本的经济资源,这些经济资源的共同消耗带来了营业收入和利润,从而构成了企业合并中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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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题主的问题其实是“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的区别,简单说就是“购买法”在确定合并中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时,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的;而“权益结合法”是在确定其价值的时候按照双方的市场价值进行估算。由于市场价值可能比历史成本要高很多倍,所以“权益结合法”确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就会远大于以“购买法”来确认的情况。

2. 这种差异会造成最终会计处理上的结果不同,但不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多大影响(相对于资产负债率);也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因为两种方法的原理都是一致的。唯一的影响在于会影响当期利润表的净利润(虽然不会影响营业利润总额)。如果一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就应尽量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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